2010年6月18日23时46分许,位于义乌市某厂发生火灾,火灾烧毁货物、机器、房屋等,无人员伤亡。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四层车间内,起火点位于四层车间内靠西边南侧第二根柱子的东面,该起火灾原因不明。(可以排除纵火)
该建筑四层为被告租用,火灾事故发生后,造成原告该厂房主体结构受损,造成经济损失,故上诉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。
鉴定要求:对因本案所涉火灾所造成的厂房主体结构的安全是否存在影响程度(是否属于危房,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进行鉴定)。我公司受法院委托对该工程进行司法鉴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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